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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39607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乙女持中華民國護照旅居美西多年,茲因在臺父親病逝返臺奔喪。試問:(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⑴乙女返臺奔喪,申請停留,期間最長可多久?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5138

但§8例外延長規定有一款是直系血親...等在台住院或死亡,得再延長二個月,但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所以好奇,是已合併在六個月內,還是可以再加二個月,共8個月?

這題網路補習班的答案有6個月跟8個月,不知何者正確...

詳解 提供者:venueskimo
乙女身份為無戶籍國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併計六個月為限.故乙女可在台停留最長期限除有特殊原因最長為6個月
詳解 提供者: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入出國移民法

無戶籍國民 停留原則3個月 延期一次 再延長事由

第 8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
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
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
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
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
給。
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