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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行政執行官:民法#49916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甲將其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後,復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丙,供丙在其上興建 B 屋 營業。嗣後丙向丁融資借款,遂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丁,以資擔保。在地上權及抵 押權存續中,丙為擴大營業在 B 屋上增建一層 C 屋。試問:(25 分)
⑴乙實行抵押權時,得否將 B 屋併付拍賣優先受償?
相關申論題
一、甲為 A 營造有限公司派駐他縣市之工地主任,為 A 公司營運之需要,甲自民國 90 年起在 B 銀行設立甲存帳戶,並將印章、存摺、支票簿長期交 A 公司總經理(亦為 公司實際負責人)乙保管使用,支票付款所需資金全由乙負責籌措。民國 93 年間 為供 A 公司營運之用,甲曾出面向 B 銀行貸款,並與 B 銀行簽訂授信約定書,留 存印鑑,借期屆滿 B 銀行順利收回借款。民國 94 年 7 月間,乙為取得 A 公司營運 所需資金,在甲不知情之情形下,使用甲之印章,以甲之名義向 B 銀行申請貸款 500 萬元,乙並使用 A 公司之印章,以 A 公司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B 銀行職員以 甲留存之印鑑核對後,即予核貸,貸款金額撥入甲在 B 銀行之甲存帳戶後,即由乙 領取作為清償 A 公司債務之用。借款返還期限屆至,因公司週轉不靈,乙無法籌措 資金支應。試問 B 銀行得對何人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借款?(25 分)
#176262
⑵丁實行抵押權時,得否將 C 屋及 A 地之地上權併付拍賣優先受償?
#176264
⑴甲男死亡時,甲男與乙女各有多少財產?
#176265
⑵甲男所留下的財產,應如何被繼承?
#176266
⑴若乙要求甲支付相關之醫療費用,是否有理?若甲主動前往乙之診所,向乙表示要 送其一座純金打造之盾牌以表謝意,三日後送到。乙見甲十分誠意,慨然允受。不 料,甲當晚回家後,後悔先前之表示,其是否有權拒絕交付純金盾牌?(12 分)
#176267
⑵若甲住院期間,乙診所內之護士丙,幫甲換藥時,趁機竊走甲之手錶(市價 8 萬 元),並將之以 10 萬元之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丁,丁隨即不知去向。試問:甲對 丙可否主張 10 萬元之賠償或返還?(13 分)
#176268
二、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 5 月 5 日指定乙、丙及丁等 3 人為見證人(下 合稱乙等 3 人),同年 8 月 8 日甲乙商量撰擬遺囑文字後,並由乙兼代 筆人製作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 。同年 8 月 15 日甲與乙等 3 人齊聚 一起,並由乙唸讀系爭遺囑內容,而甲以點頭為表達,該系爭遺囑並由 甲及乙等 3 人簽名蓋章。試問:系爭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559483
一、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6 月 1 日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約定甲出資 向丙購買 A 地,並登記於乙之名下。於同年 7 月 1 日,甲出資並以乙之 名義與丙簽訂 A 地買賣契約,乙並於該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欄位簽名,嗣 後丙亦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於同年 9 月 1 日,乙未經甲之同 意,私自將 A 地出售給丁,並於 1 個月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 於同年 11 月 1 日前往 A 地時,甲拒絕丁進入 A 地範圍,雙方並發生肢 體衝突。甲聲稱其與乙就 A 地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其乃 A 地之真正所有 權人,乙僅為出名人且非真正所有權人。乙將 A 地出賣給丁之買賣契約 無效,且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之行為乃為無權處分,亦屬無效。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559482
二、甲騎乘電動滑板車沿〇〇路東側人行道北向南行駛(非縣市政府指定之 行駛路段)至肇事路口時,見東西向行人燈小綠人閃爍,遂直接右轉上 行人穿越道欲快速通過道路,惟正當甲眼光放在行人燈時,甲迎面撞上 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乙行人,乙行人跌倒後頭部撞及地面,送醫後治 療醫師乃判定其腦部重度損傷。試問:甲之行為依民法應對乙負何種責 任?若乙受監護宣告,並選定乙之女丙為監護人,丙欲將乙接至桃園住 處照顧,但乙之子丁為乙就醫方便則留乙在臺中,且細心協助就醫,丙 只好奔波於二地,則丙得否以監護人之「居住所指定權」及「交還請求 權」受侵害主張交通費用 9,000 元的損害賠償?(25 分)
#559475
一、甲建設公司承攬乙公司所興建之「A 社區」工地之磁磚舖設工程,並因 而向丙公司購買磁磚, 「A 社區」工程完成並交屋予承購戶後,發現磁磚 有滲水後變色之瑕疵,此瑕疵乃因丙於燒製過程有過失所致。相關業界 對甲工程品質多有耳語及評價,影響甲營運。舖設此批號磁磚之承購戶 向乙求償共計新臺幣(以下同)99 萬元,依甲乙之契約約定,甲須賠償 予乙,另外甲亦支出重新鋪貼之費用共計 630 萬元。試問:甲對丙有無 權利得以主張?甲認為商譽受損,因而向丙請求 100 萬元非財產損害賠 償有無理由?依據之規定為何?(25 分)
#559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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