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債務人 A 邀同 B 為連帶保證人,向 C 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A 已分期清償該貸款 80 萬元,嗣因 A 突遭變故喪失工作能力而無力清
償所餘債務,乃向法院聲請破產,並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試附理由解
答下列問題:
⑴倘 C 銀行已於破產程序中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金額 120 萬元,則 B 於該破產程序中,得否以將來其對 A 之求償權總額向破產管理人申 報破產債權?(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B於該破產程序中,不得以將來其對A之求償權總額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
按破105但書,本題乙銀行債權人已於破產程序中向破產人申報債權金額120萬元,故共同債務人B即不得以將來求償權之總額為破產債權而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