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分裂物質:指鈾二三三、鈾二三五、鈽二三九、鈽二四一,或以上 放射性核種之任何組合。但不包括未照射之天然鈾、耗乏鈾及僅在熱 中子反應器中照射之天然鈾或耗乏鈾。
以上引用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