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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專技高考_律師:刑事訴訟法#47748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涉嫌殺人而被警方合法逮捕。警察 A 認為本案一定有共犯,不過,甲堅稱係其一 人所為。A 未經甲同意即察看甲被扣押之手機內簡訊,發現甲乙於案發前曾有多封 以密語傳送之簡訊。A 認乙有犯罪嫌疑,即趕到乙住處,要乙到警局說明,乙未置 可否,即隨A到警局。A 為怕打草驚蛇,以關係人身分詢問乙並記明筆錄,乙即陳 述對其自身不利之事實。其後,A 將甲乙以殺人罪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 S 依刑 事訴訟法第 95 條為權利告知後訊問乙,並提示乙於警局之筆錄,乙因而自白與甲 共犯殺人。隨後甲乙以殺人罪共同被告被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⑴法官能否採用乙於警局之陳述作為乙有罪判決之證據?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無題
A 未經甲同意即察看甲被扣押之手機內簡訊,此為非出於甲的本意且未聲請搜索票,固為不合法調查。 警察A認乙有犯罪嫌疑,主觀上已經認定乙為被告,卻以關係人身分傳喚乙,不免有156第一項詐欺之虞,隨後乙陳述對其自身不利之事實,依照不自證己罪原則,實務上認為其自白沒有證據能力,學說則認為應該類推158-2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