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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專技高考_民間之公證人:民法#4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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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一、某甲現年八十歲,為喪偶獨居老人,患有老年失智症。試回答下列問題:
⑴甲欲出賣其所有土地一筆,某日甲自行將該筆土地出售給乙,試說明該買賣契約 效力如何?(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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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甲於超商購物,結帳後被店員發現報紙一份未付款而攜出。試說明甲有無侵權行 為責任?(12 分)
#139369
二、定作人甲百貨公司以價值一億元之建築物一幢(不含土地價值),由承攬人乙承攬 內部裝潢,裝潢費用共計一億五千萬元,承攬工程完工後,甲公司無力給付裝潢費, 乙就此裝潢費用之債權,就該建築物主張承攬人抵押權,請析述有無理由?(25 分)
#139370
三、甲受讓乙之 A 筆土地時,明知丙越界占用該筆土地些微面積約七坪,丙所建四層樓 房價值甚巨,經查該被占用土地為道路用地,甲乙乃約定起訴請求丙拆屋還地,如 能有所穫者,雙方利益均分。甲乃本於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請求丙拆屋還地,請析 述有無理由?(25 分)
#139371
四、甲獨居老榮民向乙女租屋數年,甲病危,經送至醫院救治,甲仍因病重死亡,乙表 示自己是甲的乾女兒,並提出甲於醫院急診室立下之代筆遺囑,此代筆遺囑上載明 「本人未婚,在臺灣及大陸均無合法繼承人,除 A 筆存款外,如再有存款或財產, 亦全部遺贈於乙」等字句,此遺囑由丙律師代筆,並由丙之配偶丁作見證。試問: 此遺囑效力如何?(25 分)
#139372
二、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 5 月 5 日指定乙、丙及丁等 3 人為見證人(下 合稱乙等 3 人),同年 8 月 8 日甲乙商量撰擬遺囑文字後,並由乙兼代 筆人製作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 。同年 8 月 15 日甲與乙等 3 人齊聚 一起,並由乙唸讀系爭遺囑內容,而甲以點頭為表達,該系爭遺囑並由 甲及乙等 3 人簽名蓋章。試問:系爭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559483
一、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6 月 1 日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約定甲出資 向丙購買 A 地,並登記於乙之名下。於同年 7 月 1 日,甲出資並以乙之 名義與丙簽訂 A 地買賣契約,乙並於該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欄位簽名,嗣 後丙亦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於同年 9 月 1 日,乙未經甲之同 意,私自將 A 地出售給丁,並於 1 個月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 於同年 11 月 1 日前往 A 地時,甲拒絕丁進入 A 地範圍,雙方並發生肢 體衝突。甲聲稱其與乙就 A 地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其乃 A 地之真正所有 權人,乙僅為出名人且非真正所有權人。乙將 A 地出賣給丁之買賣契約 無效,且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之行為乃為無權處分,亦屬無效。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559482
二、甲騎乘電動滑板車沿〇〇路東側人行道北向南行駛(非縣市政府指定之 行駛路段)至肇事路口時,見東西向行人燈小綠人閃爍,遂直接右轉上 行人穿越道欲快速通過道路,惟正當甲眼光放在行人燈時,甲迎面撞上 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乙行人,乙行人跌倒後頭部撞及地面,送醫後治 療醫師乃判定其腦部重度損傷。試問:甲之行為依民法應對乙負何種責 任?若乙受監護宣告,並選定乙之女丙為監護人,丙欲將乙接至桃園住 處照顧,但乙之子丁為乙就醫方便則留乙在臺中,且細心協助就醫,丙 只好奔波於二地,則丙得否以監護人之「居住所指定權」及「交還請求 權」受侵害主張交通費用 9,000 元的損害賠償?(25 分)
#559475
一、甲建設公司承攬乙公司所興建之「A 社區」工地之磁磚舖設工程,並因 而向丙公司購買磁磚, 「A 社區」工程完成並交屋予承購戶後,發現磁磚 有滲水後變色之瑕疵,此瑕疵乃因丙於燒製過程有過失所致。相關業界 對甲工程品質多有耳語及評價,影響甲營運。舖設此批號磁磚之承購戶 向乙求償共計新臺幣(以下同)99 萬元,依甲乙之契約約定,甲須賠償 予乙,另外甲亦支出重新鋪貼之費用共計 630 萬元。試問:甲對丙有無 權利得以主張?甲認為商譽受損,因而向丙請求 100 萬元非財產損害賠 償有無理由?依據之規定為何?(25 分)
#559474
二、甲有子女乙丙丁 3 人,甲喪偶後即長年與乙及乙的子女戊己同住,感情 深厚。某日甲因故與丙發生口角,丙出手毆打甲 2 拳,甲憤而找律師庚 預立遺囑,將乙丁戊己列為繼承人,並排除丙之繼承權。甲過世後,因 該遺囑僅由甲、庚及 2 位見證人蓋章卻未簽名而無效。戊己認為其權益 受侵害,而向庚請求損害賠償。試說明戊己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設若甲 之遺囑有效,試說明何者得繼承及其得繼承之比例。 (25 分)
#555764
一、甲承攬臺北捷運之噪音改善工程,於行經施工通行人行道以進入施工地 點時,施工通行人行道之玻璃纖維強化混凝土版碎裂,導致甲自高處掉 落地面,受有頸椎斷裂、腰椎碎裂等重大傷害。事後經鑑定確認,施工 通行人行道之鋪設工程係由乙公司承攬,因其所屬人員未按設計施工圖 說施作,將本應橫向排放之玻璃纖維強化混凝土版,錯誤縱向擺放,致 支撐力不足,始發生甲摔落之意外。甲因此向乙公司請求賠償其損害, 乙則抗辯其為法人,無侵權行為能力,不負民法第 184 條之賠償責任, 且甲未指明乙公司之何員工構成侵權行為,乙公司亦不負民法第 188 條 之賠償責任。試說明乙公司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55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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