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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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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9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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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三、甲男與乙女二人結婚後,因個性不合、感情不睦,自從生下丙女後,即一直未曾同 居一處。甲男事實上與丁女同居,二人另生下戊女,甲、丁、戊三人共同生活在一 起多年。甲男為表示對丁女之真誠負責態度,乃先與乙女簽署經律師認證的離婚協 議書後,再與丁女公開宴客舉行結婚典禮,但既未與乙女共同辦理離婚登記,亦未 與丁女共同辦理結婚登記。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0 分)
⑴甲男與乙女之離婚,是否有效?
其他申論題
⑴該間倉庫性質上為一「動產」、「不動產」、或「不動產之成分」?
#175145
⑵甲乙間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175146
⑴銀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是否得聲請連同該第三層樓一併拍賣?
#175147
⑵目前居住在該第三層樓的乙,有無救濟方法?
#175148
⑵甲男與丁女之結婚,是否有效?
#175150
⑶假設甲男突然因意外事故死亡,其遺產應由何人繼承?應繼分各為多少?
#175151
⑴ Web 2.0
#175152
⑵ IPv6
#175153
⑶ WiFi
#175154
⑷ Blog
#17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