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檢察官以甲、乙共犯搶奪罪,將渠等起訴。乙於法院審理時,表明願意接受有期徒
刑一年之處罰,且可配合檢察官出庭作證證明甲共同參與搶奪之犯罪事實,檢察官
即與乙及其辯護人就上述事項達成協議,並據此向法院聲請改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嗣乙於甲之案件審理時,對甲之涉案情形證稱記憶不清。檢察官以乙違反其與檢察
官之協議,而撤回協商之聲請,惟法院以檢察官既已與乙達成認罪及刑度協商之合
意,故仍對乙為訊問,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度及所喪失訴訟權利而為協商判決。
檢察官遂以其已撤回協商之聲請,法院依法不得對乙為協商判決為由而提起第二審
上訴。高等法院認為乙配合擔任證人證明甲犯罪,並非刑事訴訟法所定之檢察官得
與被告協商事項,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不生效力,檢察官之上訴理由於法無據,視
同未敘述具體理由,故未經言詞辯論,即以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試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