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丙得對緩起訴不服並聲請再議:
1.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33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乙尚未成年,故其父丙為其法定代理人,而依該條規定,丙具有獨立告訴權。
2.第256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云云。丙既有獨立告訴權且亦已提出告訴,自得依第256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再議,而不受乙同意緩起訴之訴訟行為所影響。
(二)乙不得聲請救濟:
1.依第256條第一項規定,得聲請再議之人為告訴人。所謂「告訴人」不論依學說或實務見解皆認為告訴人須以實行告訴者為限。
2.乙雖依第232條規定為得為告訴之人,然乙並未實行告訴,並非第256條第一項所稱告訴人,故乙不得對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表示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