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年金保險中的
第 10 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除要保人另行指定生效日外,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答案應該是寫
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