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開圖畫之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為社團法人A與客戶乙;其契約之效力,為得撤銷
1.§26、§27法人於法令限制內,享受權力負擔義務,除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以外,又法人事務之執行由董事為之(具業務執行權),對外亦得代表法人
2.本題,社團法人 A 之董事甲為充實其社團之基金,將其社團所有宋朝名畫(複製品)一幅,賣給客戶乙。其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為社團法人A與客戶乙
3.其契約效力,因其本身實為複製品一幅,冒充為真跡,屬§88物之性質錯誤之意思表示錯誤,為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因此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且其錯誤亦非由乙之過失(因乙非具鑑畫專業知識,難謂具過失)而產生;又本案中如甲具有詐欺乙之意思,乙亦得依§92條撤銷之,惟需依§90、§93於意思表示後一年內為之,被詐欺者,於發見詐欺一年內或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