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24條 凡公務員偉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市民責任,被害人就其所傷害,並非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賞
ㄧ、大法官審查的對象是「法律或命令」本身,而且這一「法律或命令」必須是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中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所以在憲法上權利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具體的訴訟個案,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的情形下,不可以只因為對法律或命令認為有違憲疑義,就聲請大法官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聲請人如果只是主張法官在確定終局裁判中,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者是法律見解不當,而沒有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哪一項「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的疑義,是不合乎聲請要件的。(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決移民問題的具體方案、原則或方針,請問我國移民政策的目標包括 那幾項?(5 分)目前在臺灣的新住民人數已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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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如果只是主張法官在確定終局裁判中,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者是法律見解不當,而沒有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哪一項「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的疑義,是不合乎聲請要件的。
1.甲對於最高法院將其認定為刑法上公務員之判決見解深感不服,乃決定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其是否符合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