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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規與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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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13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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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134618
科目:衛生法規與倫理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134618
科目:
衛生法規與倫理
年份:
114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四、
申論題內容
(一)依醫師法第 11 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在何種情形下得進行通訊診察?而進行通訊診察需執行治療時,應由何人執行?(9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法規名稱:
醫師法
第 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