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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116175
科目: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因涉嫌重傷害未遂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以甲罹有「思覺失調 症」以及「酒精使用障礙症」 ,於實施犯罪行為時,確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應屬不罰,而為無罪之諭知。又經評估後,法院以被告甲為預防被告未來因精神疾病影響而再為類似犯行,並避免因其疾病而對個人、 家庭及社會造成難以預期之危害,且能使其獲得適當之治療處遇,並依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3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2 項規定,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4 年,以收個人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俟裁定確定後,檢察官送當地醫院執行。請論述:(25 分)

申論題內容

(一)我國刑法在「刑罰」之外,另設有「保安處分」 ,請說明保安處分之設置目的、主要內容及功能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