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乙均住臺中市,甲為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乃於乙之 住處簽發一張面額 500 萬元本票給乙供擔保,約定 1 個月後還款,屆期 甲未還錢。乙持本票向甲提示付款遭拒,持該本票向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500 萬元。經法院裁定准許後, 甲主張該本票所擔保借款,其僅取得 200 萬元,乙尚有 300 萬元未交付, 依法乙應證明有交付 300 萬元之事實,本票裁定記載債權額 500 萬元與 事實不符,提起抗告。經臺中地院合議庭裁定駁回甲之抗告後,甲認為抗告法院未命乙提出有交付借款之證據,而駁回甲之抗告,舉證責任之 分配有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該抗告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