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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4 年 5 月 1 日嘉義爆竹煙火工廠發生 1 死 1 傷之爆炸意外事故,請依據「爆竹煙
火管理條例」規定,說明:
(一)爆竹煙火之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狀況致生危險時,其 負責人應立即採取那些緊急安全措施?(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一、爆竹煙火條例第十九條(緊急安全措施)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致生危害之虞或爆竹煙火產生異味致影響其安定性時,負責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實施下列緊急安全措施: 1、向當地消防機關報案。 2、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機具設備、 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 3、發生狀況埸所周圍之爆竹煙火成品丶半成品及原料,搬離至安全處所。 二丶罰則:(第26條) 違反第十九條之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詳解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爆竹煙火之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狀況致生危險時,或爆竹煙火產生異音、異味或煙霧時,其負責人迅速採取下列緊急安全措施 一、立即向當地轄區消防機關通報 二、於狀況發生周遭的器具設備,得一部或全部停止使用 三、狀況發生周遭的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原料,應搬離至安全處所
詳解
依據爆竹煙火第十九條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致影響危險時,其負責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立即採取下列緊急安全措施:
(一)向當地消防主觀機關報案
(二)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機具設備,全部、部分停
止使用
(三)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成品半成品原料,應盡速移除。
詳解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19 條(採取緊急安全措施之規定)
爆竹煙火之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狀況致生危險時,或爆竹煙
火產生煙霧、異味或變質等狀況,致影響其安定性時,其負責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立
即採取下列緊急安全措施:
向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報案。
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機具設備,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
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搬離至安全處所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6 條(製造爆竹煙火,應申請許可):
製造爆竹煙火,應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核發許可
文件後,始得為之。
詳解
爆竹煙火之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狀況致生危險時,或者爆竹煙火產生煙霧、異味或變質等狀況,致影響其安定性時,負責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立即採取下列緊急安全措施:
1.向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報案
2.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機具設備,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使用
3.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搬離到安全處所
詳解
1.立即通報消防機關
2.停止一部或全部危險區域附近之設備、機具
3.移除危險區域附近之可燃物
詳解
爆竹煙火之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狀況致生危險
時,或爆竹煙火產生煙霧、異味或變質等狀況,致影響其安定性時,其負
責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立即採取下列緊急安全措施:
一、向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報案。
二、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機具設備,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
三、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搬離至安全處所
。
詳解
一、向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報案。
二、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機具設備,全部或部停止使用。
三、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搬離至安全場所。
詳解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第十九條
一、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二、發生狀況場所周圍機具設備,全部或部分停止運作
三、發生狀況周邊爆竹煙火將成品、半成品、原料搬離至安全場所
詳解
爆竹煙火條例第19條
爆竹煙火之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狀況致生危險時,或爆竹煙火產生煙霧、異味、變質致影響其安定性時,其負責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立即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1.立即向該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報案。
2.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