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竹煙火條例第十九條(緊急安全措施)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致生危害之虞或爆竹煙火產生異味致影響其安定性時,負責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實施下列緊急安全措施: 1、向當地消防機關報案。 2、發生狀況場所周圍之機具設備、 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 3、發生狀況埸所周圍之爆竹煙火成品丶半成品及原料,搬離至安全處所。 二丶罰則:(第26條) 違反第十九條之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依據爆竹煙火第十九條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致影響危險時,其負責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立即採取下列緊急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