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乙、科目流用
二十七、單位預算除法定由行政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統籌支撥之科
目(以下簡稱統籌科目)及第一預備金外,各工作計畫(無工作
計畫者,為業務計畫)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二十八、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同一工作計畫之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
至經常門,經常門預算得流用至資本門。
單位預算內同一工作計畫之各用途別科目經費遇有經費不足,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由其他有賸餘之用途別科目辦理流用,
且各一級不含二級以下用途別科目間之流入、流出數額均不得超
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
(一)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含編列於統籌科目之退休撫卹經
費,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
(二)經立法院或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並
確實依預算法第六十三條但書規定之執行原則辦理。
各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流用者,應於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後二星
期內依規定填具經費流用情形表,併入六月及十二月份會計報告
分送主管機關(單位)、該管審計機關、財政機關單位及主計機
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