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事業250人, 100~300間, 1甲業+1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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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3
第二條所定事業(一二三類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
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
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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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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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35百員(二類以上有300~500, +1員),
非營三百員(一類非營造業<300, +1員),
5百比二類師(一類非營<500,比二類+1師)
大千2師2員(一類非營>千有2師2員)
營5百2員(一類營造<500,有2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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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陸撒無百元, 飛鷹散百元, 伍佰背阿陸師,大千兒時阿員,贏伍佰二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