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以下簡稱本條文)明定:「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以上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之司法警察官。 前項以外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之司法警察官。 前二項以外之海巡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之司法警察。」

(一)請詳細說明第 1 項條文「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 ,海巡機關人員為何會有四種不同之官職等?(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