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可裁罰之種類有以下各種: (1)拘留(2)勒令歇業(3)停止營業(4)沒入(5)罰鍰(6)申誡 二、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第43條1項明定,左列案件除非有尚須調查之部分,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專處罰鍰、申誡者。 (二)選處罰、鍰申戒者。 (三)併罰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有關(一)、(二)項之案件應免除其處罰者。 三、其餘以外之案件依45條1項之規定應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專處罰鍰或申誡要件
2.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選處罰鍰或申誡要件
3.經罰鍰或申誡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4.單獨宣告沒入者 5.認為上列1.2.項案件應免除處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