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保障駕駛人用路安全,超速取締在交通執法工作上,列為重點取締項 目之一,特別是嚴重超速的部分,112 年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將嚴重超速由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 60 公里調降為 40 公里,惟部分民間團體認為:「交通部應全面檢視各地道路環境『速 限值』之合理性,而非一昧地降低速限……。」請說明:
(一)道路之「最高速限值」與「最低速限值」 ,一般係根據何項數值或因素訂出?(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