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補充:
發布時間:2025/3/13 15:34 更新時間:2025/3/13 15:34
行政院會今(18)日拍板《保險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含要保人因欠債遭強制執行時,低於特定生活保障金額的保險以及健康、傷害類型保險,皆不得強行解除及扣押;若保險契約遭扣押,部分親屬或指定受益人有權變更為新要保人,延續保單效力。
-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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