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準則315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242條之規定,查核人員於決定顯著風險時,可先辨認哪些風險被評估為處於固有風險光譜位置較高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以作為考量該等風險可能接近固有風險光譜頂端之基礎。接近固有風險光譜頂端之判斷可能取決於風險被評估時受查者之性質及情況。第243條指出決定哪些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接近固有風險光譜頂端而被評估為顯著風險,係屬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事項,除非該風險係其他審計準則明定為顯著風險者。對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及評估,審計準則240號提供進一步之規定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