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準則540號「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查核」第16條之規定,對於存有顯著風險之會計估計,查核人員應就下列事項是否遵循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1. 管理階層於財務報表中認列(或不認列)會計估計之決定。2. 會計估計之衡量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