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拆除坐落於 A 地上之 B 屋,將 A 地返還予甲,主張:「兩造原本分別共有 A 地,乙依分管協 議占用 A 地興建 B 屋。嗣伊就 A 地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經法院判決 命變價分割 A 地確定後,伊依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A 地,由伊 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詎乙拒不拆除 B 屋,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 定,求為如聲明之判決」等語。乙則以:「伊興建之 B 屋原本係基於兩 造間分管協議占用 A 地,此一合法使用 A 地之權限,於甲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後,仍繼續存在,伊並非無權占有」等語,資為抗辯。受訴法 院為本案審理後,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以兩造間推定有 A 地租賃關係為由,駁回甲之訴。甲即提起上訴,並變更其訴為類推適用 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所生租賃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