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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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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民法、民事訴訟法#11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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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民法、民事訴訟法#116926
科目: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民法、民事訴訟法#116926
科目:
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
11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五、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A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交付之。其理由略以:甲之父親 X 於民國(下同)109 年 2 月間出資向 Y 購買塑膠工廠 A 屋,基於稅務考量,爰 X 借名登記於其好友乙名下,X 於 111 年初過世後甲始知此事,考量借名目的已 不復存在,故於 111 年 3 月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試問:(5 題,共 25 分)
申論題內容
(三)本案中,應由甲或乙就借名登記一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