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灣人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因工作常往返台灣與A國,某日 乙發現甲常趁出差A國之便,與其工作夥伴A國之丙女發生性 關係,乙遂檢附證據,欲向台灣之法院訴請甲損害賠償。因A 國不處罰通姦行為,亦無相關之損害賠償規定,因此乙女主張甲 丙之行為應定性為「婚姻之身分上效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 法第12條之規定,適用夫之本國法(即中華民國法);甲則主張 應定性為侵權行為。試問:
(三)本案若定性為侵權行為,依我國現行法之規定選擇其準據法,是否將造成不妥適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