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 A 女。丙男與丁女為夫妻,婚後未有子嗣。
甲與丙為同祖父之堂兄弟。其後,乙與丙相繼去世。甲與丁喪偶後,相
互安慰產生感情,而於戶政機關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雙
方約定並辦妥分別財產制登記。甲於 A 成年後結婚時,贈與現金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甲與丁又依法收養成年之 B 男,B 為丁之姐戊的次子。
數年後,甲因病住院期間,與其友人己訂有死因贈與契約,贈與己300萬
元。甲出院後,指定戊、己及友人庚擔任見證人,依民法第1194條之方
式成立代筆遺囑,內容為將甲名下價值2700萬元之房屋指定由 B 繼承。
嗣後己因故意傷害 A,致受刑之宣告。不久,甲死亡,所遺財產僅該屋
及現金300萬元。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