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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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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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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60416
科目: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60416
科目:
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四、甲夫、乙妻(住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未成年之子女丙、丁(與父母同住);丙、丁、 戊共有建地一筆(位於花蓮縣),應有部分各 1/3,嗣因分割意見不一致無法形成共識, 戊因此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三)訴訟中,甲、乙對分割方法意見不一致時,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