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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第二試)本所有測驗題標準答案專技高考_律師#24958
科目: 商事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某上市公司章程第 8 條規定要旨如下:「本公司發行甲種記名式特別股 1,000 萬股, 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優先股利之定率為年利率 4%,依面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 次發放,分配稅後盈餘時,於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公積後,得就其餘數儘先發放甲 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甲種特別股不得參加普通 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發行期間六年,期滿以現金一次 收回。」;第 8 條之 1 規定要旨如下:「本公司發行乙種記名式特別股 1,000 萬股, 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優先股利之定率為年利率 5%,依面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 次發放,分配稅後盈餘時,於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公積後,得就其餘數儘先發放甲 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次就其餘數儘先發放乙種 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之股利但不累積分派。乙種特別股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 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但乙種特別股每股得參與分派之比例為普通股之 四分之一,發行期間六年,期滿以現金一次收回」。上述二種特別股已發行五年, 分別將於民國(下同)104 年度發行期滿。 該公司已發行在外流通之普通股計 1 億股,甲種及乙種特別股各 1,000 萬股, 101 及 102 年度時均因景氣不佳未有盈餘可分派,103 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報, 彌補虧損及扣除各該應扣或保留項目後尚有可分派稅後盈餘新臺幣(下同)2 億 5,000 萬元,董事會規劃普通股每股派發現金股利 0.5 元,並每千股無償配發新股 10 股以面額計價之股票股利,特別股之分派悉依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該分 派方式並經 103 年度股東會照案通過。 董事會另為處理 104 年度 5 月底應收回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所需資金,擬向股 東會提案「為因應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收回期限,授權董事會以發行國內可轉換公 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方式籌措資金」。 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三)請依公司法於 100 年修正前後之不同規定,分別說明該公司擬以發行國內可轉換 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作為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若該公司為非 公開發行公司者,該決議之合法性如何?並請對 100 年之修法規定予以評論?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