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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A組):行政法#103358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被繼承人 A 於民國(下同)90 年 1 月 1 日死亡。死亡時全部財產為與他人共有之 4 筆土地。嗣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他共有人應將 A 之共有部分 移轉登記為繼承人 BCD 等人共有。請問:

申論題內容

(二)主管機關依據 BCD 等人之申報立即發單課稅,並立刻移送行政強制執行。理 由是核課期間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第 2 款之規定,核課期間應自 90 年 7 月 1 日起算。BCD 等人既然逾期甚久,當然可以立刻移送行政強制執行。BCD 則抗辯移送強制執行並不合法,主張在判決確定前沒有申報的期待可能性,核 課期間應該從判決確定時起算才公平。請問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20 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 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第 44 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 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 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 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