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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7300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因患有阿茲海默症,時常認不得人胡言亂語,經家人向法院聲請,而受監護宣告。某日,甲神智清醒能正常表達,便自行到住家附近,由乙獨資經營的餐廳點餐吃飯,用餐完畢後,甲不想付錢,遂主張自己受監護宣告,契約無效,故可以不用付錢,隨即離開。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乙對於餐費是否有民法上的權利可以向甲主張?(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怎麼又是那個狼尾檳榔嘴
(二)乙得向甲與甲之代理人主張損害賠償與返還不當得利
1.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本件甲無行為能力,用完餐而以自己受監護宣告為由,主張契約無效而拒絕付錢,乃侵害乙之權利,又甲主張自己受監護宣告與契約無效,顯見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是以乙可主張甲與其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甲乙契約無效,甲受乙之餐食服務後拒絕付錢,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乙受有損害,乙得主張民法第179條,向甲主張返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