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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0259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男志在擔任公務員,因努力於公務員之國家考試,年過半百仍未婚。 在偶然機會下,認識單身之乙女。二人同居一段時間之後,乙懷有甲男 之子丙。於丙尚未出生前,甲立即以意思表示認領丙,並向戶政機關為 登記。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乙於丙出生後先辦理出生登記,其後卻與甲為丙之姓氏,應從父姓或 母姓意見不合,在戶政人員面前爭論不修,則丙應如何從姓?(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萱

(二)丙之姓氏應由甲乙以書面約定

1.非婚生子女原則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準用民法第1059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民法第1059條之一定有明文。丙於出生前已經甲認領,認領之效力溯及於認領時,故丙出生時已為甲之婚生子女,丙之姓氏應適用婚生子女之規定

2.子女於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從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得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變更其姓氏,子女成年後得自行變更姓氏,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此有民法第1059條定有明文。甲乙於丙出生後,先辦理出生登記,因丙出生時已為甲之婚生子女,應認為丙之姓氏須由甲已書面約定,故應撤銷原姓氏之登記,倘甲乙於戶政事務所約定不成丙之姓氏時,則由甲或乙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3.倘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死亡、父母之一方生死不明滿三年、父母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時,法院得依父或母一方子女之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若甲乙日後離婚、甲或乙一方死亡、甲或乙生死不明滿三年甲或乙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丙之義務之情形時,甲、乙、丙得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為甲姓或乙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