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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ㄧ)#132419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男、乙女同居多年,甲有 A 地一筆,乙有 B、C 地二筆。甲出賣其所 有之 A 地於好友丙,訂立買賣契約時,甲對丙謊稱 A 地全已劃入市地重 劃範圍,並出示不實證明文件取信丙。丙以高於市價 4 倍之價格新臺幣 (下同)4,000 萬元購買 A 地,已付清價款並辦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後,丙發現 A 地未劃入市地重劃範圍,受有價差 3,000 萬元的損害。 乙出國洽公,乃交付身分證和印章委託甲為其領取信件。甲趁機擅執乙 的印章及身分證,且盜取 B 地所有權狀,持偽造乙簽名之委任書,向戶 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並在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上偽造乙簽名,將 B 地設 定最高限額 1,500 萬元之抵押權於丁,作為甲向丁借款 1,500 萬元的擔 保。清償期屆至,甲未清償借款致 B 地將遭拍賣,乙始知悉上情,並拒 絕承認該抵押權設定效力。另乙向戊借款 1,000 萬元,並以其所有 C 地 設定擔保 1,000 萬元債權之抵押權於戊,約定 1 年後清償債務。嗣後乙 將 C 地出賣於庚,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庚未承擔 C 地抵押權擔保之 1,000 萬元債務清償責任。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乙請求丁塗銷 B 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丁則抗辯甲已出示乙之身分 證、印章、B 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乙應負授權人責任。丁 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