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為活化土地資產利用,甲公司經招商程序與建商乙訂立書面契約,由甲就名下 A 地設
定普通地上權予乙興建 B 屋出租營利,雙方約定地上權存續期間 50 年,地租為每年
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整。地上權完成設立登記後,乙即著手整地,並預付前 3 年地租
共計 300 萬元予甲,就預付租金部分未為地上權登記。請問:
(二)依民法規定,表意人得撤銷被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試分別以受脅迫而結婚與受脅迫 而訂立買賣契約為例,說明被脅迫人主張撤銷之方式及法律效果有何區別?(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一、受脅迫而結婚:須向法院為之,不溯及既往,自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為之
第997條(結婚之撤銷~因被詐欺或脅迫)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998條(撤銷之不溯及效力)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二、受脅迫而訂立買賣契約:意思表示為之,視為自始無效,發現脅迫終止1年內為之,或自意思表示後經10年則不得撤銷
第92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93條(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第114條(撤銷之自始無效)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詳解
92意思表示不自由得撤銷
93除斥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