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權責發生基礎:係權責發生基礎之修正,其收入及支出之認列,原則上除應符合權責發生基礎條件外,收入尚應兼具當期可用性。所稱可用性,係指一會計期間內已收取之收入,或已發生之收入但預計於會計期間終了後一定期間內可收取以供運用之資源;該一期間不應超過兩個月,若因特殊情況,事實認定超過兩個月為合理時,應揭露所採用之期間,及認定為合理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