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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依我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解釋下列名詞之意涵:
(二)修正權責發生基礎。(1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修正權責發生基礎:係權責發生基礎之修正,其
收入及支出之認列,原則上除應符合權責發生基
礎條件外,收入尚應兼具當期可用性。所稱可用
性,係指一會計期間內已收取之收入,或已發生
之收入但預計於會計期間終了後一定期間內可收
取以供運用之資源;該一期間不應超過兩個月,
若因特殊情況,事實認定超過兩個月為合理時,
應揭露所採用之期間,及認定為合理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