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劃一方式計算代金金額,是否違憲?(25 分)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條文:
第 12 條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 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依前項規定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應辦理職前訓練;其訓練費用應 由政府補助;其補助條件、期間及數額,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以辦法 定之。
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第 24 條第 2 項
前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