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 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 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 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 者,從其規定。」請問:
(二)在特定的情形下,雇主得對就業歧視進行合法抗辯,請問雇主得主張之合法抗辯事由包括那些?請舉例說明之。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