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準則315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233條之規定,查核人員對與某一特定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有關之固有風險所作之評估,係指其對該風險處於固有風險光譜區間(從低到高)所作之判斷。查核人員對所評估固有風險於該光譜區間所處位置之判斷,可能因受查者之性質、規模及複雜性而異,並考量所評估不實表達發生之可能性及重大程度與固有風險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