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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關稅法務:關稅法規#98158
科目:公職◆關稅法規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請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試述下列行為之法律效果。 (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申論題內容

(二)報運貨物進口,虛報貨名並涉及逃避管制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oséphine

海關緝私條例§37

I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II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III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
IV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沖退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海關緝私條例§36I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海關緝私條例§36III

私運貨物沒入之。


【補充】釋字第521號解釋

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於第四款以概括方式規定「其他違法行為」,此一概括規定,係指報運貨物進口違反法律規定而有類似同條項前三款虛報之情事而言。就中關於虛報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處罰,攸關海關緝私、貿易管制有關規定之執行要屬執行海關緝私及貿易管制法規所必須,符合海關緝私條例之立法意旨,在上述範圍內,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至於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之處罰,仍應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其責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