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37
海關緝私條例§36I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海關緝私條例§36III
私運貨物沒入之。
【補充】釋字第521號解釋
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於第四款以概括方式規定「其他違法行為」,此一概括規定,係指報運貨物進口違反法律規定而有類似同條項前三款虛報之情事而言。就中關於虛報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處罰,攸關海關緝私、貿易管制有關規定之執行,要屬執行海關緝私及貿易管制法規所必須,符合海關緝私條例之立法意旨,在上述範圍內,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至於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之處罰,仍應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其責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