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安全為世人所關心,在 A 國主導下,十個與西太 平洋相關的國家,共同於二〇一八年簽署《西太平洋公約》 ,公約並於二 〇二〇年一月生效,依據該公約成立的《西太平洋公約》組織總部設在 B 國。公約部分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各締約國保證依聯合國憲章之規定,以和平方式解決任何有關各該國 之國際爭端。
第四條 各締約國同意對於西太平洋之一個或數個締約國之武裝攻擊,應視為 對締約國全體之攻擊。因此,締約國同意如此種武裝攻擊發生,每一 締約國得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行使所承認之單獨或集體自衛 權利之行使,以恢復並維持西太平洋區域之安全。
第六條 駐在國對其他締約國的軍隊有一般管轄權,但軍隊行為或不行為所引 起的損害不在此限。
第七條 西太平洋地區任何其他國家,凡能對西太平洋區域安全有所貢獻者, 經締約各國之一致同意,得邀請其加入本公約。被邀請國家一經將其 加入書並同保留等相關文件交存 A 國政府時,即可成為本公約之一締 約國。A 國政府應將此種加入書之收存情形,通知各締約國。
第八條 本公約須由各締約國依照其本國之憲法程序予以批准,並履行條約中 之一切規定,締約國如提出保留,應連同批准書儘速交存 A 國政府, 由 A 國政府將收存之批准書通知其他締約國。
二〇二〇年八月,《西太平洋公約》締約國一致同意,依照公約相關規 定,歡迎邀請中華民國成為《西太平洋公約》組織的一員。本案經政府 各單位會商後,決定接受邀請,並由外交部主辦,外交部依照《條約締 結法》第 6 條和第 7 條,已經向立法院適時說明公約重點,並經行政院 核定。但是立法院表示絕對無法接受公約第 6 條,因為多數立法委員認 為,外國軍隊不受當地國法院管轄的侵權行為應僅限於公務行為。 請依照《條約締結法》 ,詳細說明回答下列問題: (每小題 6 分,共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