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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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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年地特三等公務人員考試試題[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16276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甲建商建獨門獨院 2 樓透天厝 20 戶待售,乙前去參觀後,甚中意其中之 A 屋,乃 與甲所僱用之服務人員 X 簽定買賣契約,乙並對 X 給付定金 50 萬元,即房屋總價 之十分之一,惟房屋在辦理產權移轉時,X 竟以為甲要賣給乙的是值 400 萬元之 B 屋,乙在受領房屋、移轉產權時發現二者未有一致而拒絕受領。問:
(二)如乙仍拒絕買受,因買賣該房地所為開銷、支出,以及所失利益之損害,是否可 以由何人向何人請求賠償?(12分)
相關申論題
(一)本案若 X、乙、丙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理由,A 可否以自己在胎兒時,即有身 體及健康之受害而請求賠償?(12分)
#11782
(二)A 對在其出生前已死之母親甲,得否以自己受有損害,依民法規定,對乙、甲及 X公司請求損害賠償?(13分)
#11783
(一)本案甲、乙房屋買賣之契約,其效果如何?請就是否成立生效或得否撤銷論述之。 (13分)
#11784
三、何謂不能犯?搶匪甲為求脫免逮捕,於逃逸過程中,持槍向在後追捕之警員乙作勢 佯裝射擊(未扣板機),並恫嚇:「我還有子彈,要不要試試看?」等語,仍被乙 制服。設若該手槍膛室內未擊發之子彈經試射根本無法擊發,試問:甲對乙之行為 應如何論處?(25分)
#11786
四、何謂誤想防衛?設若甲女下班返家途中,行經暗巷內,正好後面跟著乙男,甲女誤 以為乙男要對其侵害,於是先下手為強,以防護噴霧劑向乙男噴灑,致乙男眼睛受 傷。試問甲女應負何刑責?(25分)
#11787
四、甲、乙因為仇怨想要了結 A 的生命。某日兩人巧遇殺手丙,由甲負責遊 說,當丙同意殺 A 的價碼後,在旁一直保持沉默的乙立即將約定的款項 轉帳到丙指定的帳戶內。日後,丙果然依照約定將 A 殺害。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丙三人在刑法上的評價為何。(25 分)
#554673
三、甲於上班時間,忽然腹痛,因手邊沒有衛生紙,因此在未告知同事 A, 獲得其同意之情況下,拿取 A 放置於桌上之衛生紙約十張用以上廁所。 次日甲特別買了一整包衛生紙,作為返還而自行放置在 A 桌上。 試附理由說明: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25 分)
#554672
二、甲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向乙購買乙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雙方約定 甲先支付價金,而乙至遲應於民國 114 年 3 月 31 日轉讓 A 公司股份於 甲。甲已依約支付 50 萬元於乙,但乙於同年 3 月 31 日仍未轉讓 A 公司 股份於甲,甲遂於同年 4 月 16 日以存證信函催告乙於 10 日內履約,但 未獲置理,甲復於同年 4 月 30 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乙解除買賣契約,乙 應如數返還價金。乙則抗辯甲催告履約之存證信函,經中華郵政於同年 4 月 17 日、18 日投遞不成功,於同年 4 月 25 日催領,但因招領逾期而 退回,復以甲解除契約之存證信函於 5 月 1 日、2 日投遞不成功,於同 年 5 月 9 日催領,亦因招領逾期而退回,甲未合法送達履行之催告及解 除契約之通知,故不生解除契約之效力。請問:甲、乙何人之主張有理由? (25 分)
#554671
一、甲為 A 公司總務組員,乙為 A 公司總務組長,乙因工作上要求較嚴格, 對甲頗為嚴厲,導致甲對乙心生不滿。甲得知乙患有恐慌症,看見紅色 有如看見流血,會因之驚恐不已,為報復乙,甲每日穿著紅色衣服上班, 乙因而恐慌症發作,久久無法自己。請問:乙訴請法院禁止甲穿紅色衣 服上班並賠償精神上損失,有無理由?(25 分)
#554670
二、 乙侵入甲的住宅竊取財物。甲返家後, 發現乙躲藏於陽台。當時, 乙的背包裝有甲所收藏的雕刻品。甲出於防衛意思欲將遭竊之物奪回, 甲趁勢將乙壓制在地上, 並且利用手肘緊扣住其脖子。十分鐘後, 警察趕至甲的住處, 乙當時已經死亡。實際上, 乙一開始確實還有些許的抵抗, 但在甲扣住脖子五分鐘後, 乙因缺氧而死亡。在整個壓制過程, 甲始終以為乙的意識是清醒的。試問甲的刑責為何? (五十分)
#52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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