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臺灣人甲男與烏克蘭人乙女在臺結婚,甲、乙婚後發現乙子宮功能異常, 無法懷孕,甲、乙遂返烏克蘭價請烏克蘭籍人丙女為代理孕母,簽訂代 理孕母契約,其上約定適用烏克蘭法。孕母順利生下小兒丁,丁因在烏 克蘭出生而直接取得烏克蘭籍。依烏克蘭法律,該代理孕母合約合法合 規。今甲、乙攜丁返臺,向我國戶籍登記機關申請丁為甲、乙婚生子女, 試問:

(二)如烏克蘭法院判決確認丁為甲、乙婚生子女,我國法院應如何處理?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