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處分,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涉及刑事者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監察院
若有緊急處份之必要,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從速執行,機關長官接到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
審計法第17條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其涉及刑事者,應報告於該管審計機關,移送法院辦理,並應報告監察院
應先報告該管審計機關,並通知該管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報告於監察院
審計法執行細則第16條
通知該管機關長官處分之案件,應以副本通知監察院,如認為情節重大者,應專案報請監察院處哩,等監察院決定後,再行通知各該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