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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_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基礎科目選試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科目選試租稅法):租稅法#110260
科目:高考/三級◆租稅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納稅義務人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唯一大股東。A 公司於民 國(下同)100 年 7 月初出售廠房土地獲利新臺幣(下同)479,749,703 元 轉列資本公積,隨即於同年 7 月底以資本公積辦理轉增資 108,000,000 元, 嗣於 101 年 7 月初辦理減資 108,000,000 元,並由 A 公司向甲以現金收回 原資本公積轉增資所分配股票。A 公司復於 101 年 9 月底又再辦理第 2 次 資本公積轉增資 180,000,000 元,且於 102 年 11 月底再度辦理減資 180,000,000 元,同樣由 A 公司向甲以現金收回原資本公積轉增資所分配股 票。嗣甲在 102 年 5 月底時結算申報 101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將取自 A 公司以現金收回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股票金額 108,000,000 元,申報為證券 交易所得 0 元,該管稽徵機關並未據其申報而加以調整。甲於 103 年 5 月 底時結算申報 102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同樣將 A 公司以現金收回資本公 積轉增資配發股票金額 180,000,000 元,申報為證券交易所得 0 元。本件申 報經該管稽徵機關在 103 年 11 月底時調閱查核,審認該等款項應屬營利所 得,並無證券交易所得免稅適用,乃併計入甲當年度即 102 年度個人綜合 所得總額計算淨額後課稅,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同時該管稽徵機關又 調查甲 101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同樣發現該筆款項認係屬 營利所得,無證券交易所得免稅適用,乃同樣命甲補稅,同時按所漏稅額 裁處罰鍰。甲對該管稽徵機關所作連續兩年之補稅與裁罰處分均感到不服, 提出下列主張,是否有理,試附理由說明。 (每小題 20 分,共 40 分)

申論題內容

(二)對於甲申報 101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未經該管稽徵機關加以調整, 且甲在申報前業已繳納相關稅捐完畢,相關課稅事件應已告確定,即不 應當違反人民信賴而據以調整補稅,甚至裁處罰鍰,此係違反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