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14:規定人民有集會自由,此自由的意涵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2.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要旨為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作為不予許可之要件哦
3.[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持]之間的平衡,應預為綢繆,故須由集會,遊行舉行者本於信賴,合作與溝通之立場,適時提供主管機關必要資訊,俾供瞭解事件性質,盱衡社會整體狀況,就集會,遊行利用公共場所或路面之時間,地點與進行方式為妥善之規劃,並就執法相關人力,物力妥為配置,以協助集會,遊行得順利舉行,並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降到最低程度。在此範圍內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