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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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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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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8087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8087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1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戊、己婚後並無生下任何兒女,遂共同收養庚、辛之兒子 C 為養子。 C 於被收養後,從養父戊方之姓氏,未料戊為躲避個人債務之追討, 於 C 七歲時,即離家出走未歸已有數年,己均靠娘家幫助照顧 C 子並 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開銷。戊、己未離婚,己得否於 C 尚未成年時,聲 請法院宣告變更 C 之姓氏為己方之姓氏?(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