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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9106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我國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已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之情形為何? (7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第 14 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
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
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
居許可。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
,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香港或澳門居民除經依法羈
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
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
三、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
急迫應即時處分。
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境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
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


第 6 條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或港澳條例第
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於逕行強制出境前,限令其於十
日內出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逕為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在臺灣地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
三、有事實認有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四、在臺灣地區外涉嫌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五、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逾期停留或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查獲或發現前,主動
表示自願出境者,經查無違反其他法令、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境等情事者,
移民署得准予其於一定期限內辦妥出境手續後限令十日內自行出境。

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