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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事訴訟法#100042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外國食品公司欲在台北市大安區賃屋設立台灣分公司營業,乃於 109 年 3 月間 指定乙為代表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台灣分公司新設登記,並經 核准登記在案。未幾,乙以供貨方甲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負責人名義與主營業所設 於台中市之受貨方丙公司訂立經銷合約,約明由供貨方供應其食品予丙公司銷售, 丙公司應付貨款按季送往供貨方結清,且丙公司應於成約後三個月內提供其所有坐 落台北市萬華區之 A 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 供貨方,以為履約之擔保。詎屆期丙公司遲未結清該季貨款 150 萬元,亦未辦理 A 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供貨方。為此,供貨方決定依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問:

申論題內容

(二)承上,原告如以丙公司為被告起訴,則其起訴狀如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訴之聲明)?又,該本案訴訟確定判決的既判力之主觀範圍若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