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外國食品公司欲在台北市大安區賃屋設立台灣分公司營業,乃於 109 年 3 月間
指定乙為代表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台灣分公司新設登記,並經
核准登記在案。未幾,乙以供貨方甲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負責人名義與主營業所設
於台中市之受貨方丙公司訂立經銷合約,約明由供貨方供應其食品予丙公司銷售,
丙公司應付貨款按季送往供貨方結清,且丙公司應於成約後三個月內提供其所有坐
落台北市萬華區之 A 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
供貨方,以為履約之擔保。詎屆期丙公司遲未結清該季貨款 150 萬元,亦未辦理 A
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供貨方。為此,供貨方決定依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