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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127667
科目: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檢察官甲為調查某誣告案件,傳訊某乙,並要求乙留存指紋以供鑑定之 需。該檢察官於傳訊乙的半年後將該誣告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旋 即,乙於是向起訴之管轄法院聲請發還留存之指紋卡片三張,並聲稱: 本案無提供個人指紋之義務,並非其真正同意提出,當時留存係因尊重 檢察官偵查權責。上開指紋卡片既未經起訴書列為證據提出,又非屬法 院審理之案內證據,自無調查之必要。故為避免個人指紋供作其他用途, 衍生其他相關資料之疑慮,應予以發還。若不予發還或銷毀,恐有違反 偵查比例原則與偵查不公開原則。然而檢察官認為:要求乙留存指紋列 檔,係從事本案犯罪偵查進行鑑定之用,且該指紋卡片上載有「地檢署 法警室法警捺印,檢察官甲之交辦」等文字,係屬檢察官職務上製作之 公文書之一部分,該指紋卡片與該公文書具有不可分割性,且偵查後該 檔案已封存於偵查卷宗之中,不生留存物發還之問題。況且本案偵查中 乙同意留存在先,檢察官基於權責範圍留存乙的指紋以供鑑定之用,並 無違反偵查比例原則與偵查不公開原則,應屬合法取證。以下問題,請 依照相關條文並附理由說明之:

申論題內容

(二)法院對於乙之指紋卡片三張聲請發還乙節,可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43 條規定留存物準用扣押之規定,為准駁之裁定?(10 分)